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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备经销协议书

2024-06-26 来源:榕意旅游网

供热设备经销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一致的利益,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相支持、平等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 设备、 设备的销售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并负责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按照乙方的业务范围,以消防工程为主业务。甲方对售出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售后服务准则执行售后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甲方的协议签订,由甲方 销售公司负责。在市场运行中,乙方与甲方应互通信息,相互支持,执行甲方的项目管理制度。为便于甲方的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的跟踪,规范市场,杜绝假冒产品。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完整系列产品的协议,保持甲方产品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只采购报警器,不得把其他厂家产品配在甲方产品上。协议签订时,应注明工程名称。

第三条 乙方享受甲方的产品优惠价。从 年 月 日起,让利的比例按 公司 年 月份的销售价目表为准。电子产品为 %;灭火产品为 %。乙方对甲方产品要保持、发展相当的市场份额,年基本回款任务 万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对甲方的货款结算方式为: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在 周内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的 %~ %(以协议总额大小来确定),甲方按协议要求准备货物,在双方确认发货前乙方将余款一次性结清,甲方不予乙方留有任何形式的质保金。

第五条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要对甲方所定协议的往来账目负责,及时清理货款。乙方人事和管理分工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于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六条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如工程需要,甲方根据工程情况提供产品认证复印件,质量体系复印件。乙方应积极宣传、推广、应用甲方的产品,维护甲方的信誉和经济、技术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假冒甲方注册商标或仿制甲方产品,也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损坏甲方的企业形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壹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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