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范本1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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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6次以上6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 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
八、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
第七条 规定处理。
十、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 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 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四、 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包干:
1、 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 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 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安全保卫制度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 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投资发展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分别是文苑小区、会议中心、售房市场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 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 落实防火措施,会议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专人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 抓好安全用电:
1、 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 严禁擅自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3、 会议中心、配电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 落实防盗措施:
1、 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 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 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 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七、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