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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06-26 来源:榕意旅游网

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领导地方检察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中,地方党委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对检察机关人财物进行管理,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指导。在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依法行政尚未真正实现、地方保护和长官意志依然存在的大环境下,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制约和干扰,公正执法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给基层检察院的创新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亟待改革完善。现结合实际,就我院空编情况做以简单分析。

一、队伍的现状。

1、编制严重空缺。目前我院在职人员30人(核定检察编制32人),有政法专项编制的24人,空编8人,空编率25%。“一人科室”有2个,“二人科室”有3个,有的一个科室对应上级院几个科室。如办公室,即对应上级院的办公室、行装科、技术科、政治部和研究室。

2、检察人员呈现断层。我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有19人,其中,35岁以下只有2人,仅占10%。35岁至49岁,15人,占80%,50岁以上2人,占10%。从年龄结构上看,检察1

官平均年龄偏大,特别是年轻检察官数量过少,最年轻的检察官已经超过30岁,30岁以下的检察官没有。20__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正,将初任检察官的选任资格纳入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而近几年我院参加初任司法考试的人员通过率仅30%左右,书记员全部是中青年干警,从现有的检察官队伍的年龄梯次看,出现明显“断档”现象,实在是令人担忧。

3、一线办案力量薄弱。较为突出的是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严重不足,19名检察员中,除院领导5人外,在一线办案部门的只有14人,仅占全院总人数的46%。如公诉科近两年平均每年办的案件是120件,但目前公诉科仅有3人,只有2人具有办案资格,人均一年办60件案件,典型的案多人少。

4、专业知识基础欠佳。主要表现在专业知识和结构不合理,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在职学习获得专科、本科学历的多,第一学历不要说是本科,连专科的都少,有的第一学历虽是专科,但也不是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与国民教育法律专业的干警差距大;二是中等层次的人员多,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少,能适应检察业务发展需求的专业人员较少,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专业人才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根本没有;三是单一型人员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少。

二、存在的原因。

1、管理体制制约,自主权小。多年来,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决定权属地方领导,在工作方式和对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上一直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人员招录调出、晋升职级审批权等一直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将检察机关等同于其它行政部门。使得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甚至去从事当地党委安排的一些“行政工作”,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在机构改革中,对检察院实行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政策,搞年龄“一刀切”,使一批年满51岁的业务骨干、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检察机关宝贵的人力资源。

2、福利待遇偏低,人才难留。我县是农业大县,是典型的民富县穷,地方财力非常有限,从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差距看,作为“清水衙门”的检察机关缺乏吸引力,更难以阻挡“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规律。加之检察官的工作、生活压力大,思想负担重,政治、经济待遇却得不到提高,仅仅依靠“艰苦朴素、清廉从检”的职业道德,在择业余地较大的情况下,很难对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事实上的吸引力,导致吸收高层次人才进院很难,对名牌大学的本科、双学士学位人员的吸引力也不大。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才新招干警4名。在院工作多年稍有成绩的,就被上级机关调走;综合素质好一点,也被地方部门“委以重任”,导致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院调上级机关2人,调其3

他院和部门3人。

3、资格“门槛”过高,凸显断层。《检察官法》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而要取得检察官资格,就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中,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较低。近年来,我院仅有3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加上已进入检察机关的干警文化、专业素质不高,要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使检察官的补充困难,逐步出现断层现象,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4、培训途径不畅,成才率低。由于基层经费紧张,单位没有专项培训基金,拿不出经费让干警参加研究生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加上基层干警的收入和待遇偏低,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只能在较低层次和水平进行,先是普及大专学历,接着是普及本科学历教育,这种方式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真正所学的检察业务也不全面、不具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人员缺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干警忙于办案和日常工作,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学习理论和更新法律知识,与现代社会需要的专家型复合人才差距较大。

三、产生的危害。

1、影响工作质量。《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4

但是现实工作中这些任务和职责往往部分由科室人员完成,特别是书记员、法警在办案的过程中“代劳”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混岗状况,结果是相互影响,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有损检察形象。法警、书记员与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相比,有明显差距。让法警、书记员从事办案,在侦查、审查、公诉等方面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瑕疵案和错案,致使工作局面被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3、不利于长远发展。检察官“断层”现象的呈现,任其发展最终导致检察队伍中助检员和检察员萎缩,出现后继无人,而大量的书记员却缺少执法资格,严重影响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

四、建议和意见。

1、加强“人才兴检”意识。一方面深刻认识人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取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检察人才工作,抓好对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真正使人才受到重视,得到重用,尽最大努力为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使检察人员后继有人。

2、科学完善教育体系。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政工部门具体抓,全员积极参与的人才培养系统。二是转变教育管理观念,重点做到“四个转变,一个抓好”即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普通岗位5

培训向专业化、职业化培训转变,从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全员培训向高层次复合型、新知识培训转变,以及抓好对检察官法定学历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干警,要提升学历层次,鼓励支持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一批具有较高学历层次的人才。三是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制订培养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目标。

3、攻坚检察断层之难。在现有检察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要将应对司法考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攻坚任务。一是对现有不具备检察官身份、没有本科文凭的干警,根据在岗时间,通过业务培训,尽快任命其为检察官;二是为司法考试参加人员提供学习上的便利条件,在各方面予以优惠和倾斜,加大对应考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司法考试辅导工作;三是积极向应对司法资格考试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学习,有效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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