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网友提问:我是一名由农村考出来的大学生,由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所以我在老家仍有土地和房子,老家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嫁在我同一个生产组。我工作后收入较可,并主动提出对父母的全部赡养,(因哥哥孩子多嫂子多病没有赡养能力),现在父母年纪大了,对土地无力耕种,我有如下问题咨询:
1、因为父母由我一个人赡养,对于父母的房子产权以及土地、山林的承包权我是否有全部的继承权;
2、是否有权决定让哥哥和姐姐中谁继承多少;
3、对于集体的土地和山林我姐姐是否能享受承包权的继承;
4、对于房子土地、山林中我与哥哥分家时分得的一部分承包权我是否仍有权转让给哥哥或姐姐还是因我户口已迁走后即不得享受承包权;
5、父母的房子产权、山林、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是否只能由父母决定。律师解答:
1、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你多尽了义务并不能成为必然多继承财产的条件。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你们的父母没有遗嘱的话,将来法定继承时则可以多分财产。但这并不是说您哥哥姐姐就没有了继承权。
2、您哥哥姐姐具体承担多少遗产,你个人无权决定,应由法官裁判。
3、对于房屋产权和集体的土地和山林的承包利益,你姐与你和你哥都是你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你们有同等的继承权。
4、虽然您已经迁入城市户口,但法律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您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权。
5、你父母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处分本人去世后的自己的财产。如果有遗嘱的话,则分割财产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