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间接证据的功能
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
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功能;
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
4.独立的证明功能。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