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暂住证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需要身份证件及相关居住证明原件。
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具体如下:
1、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2、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经核实发现伪造相关居住证明,冒领骗领居住证的居住证不予发放并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对申领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