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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024-07-03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婚姻关系有效,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有效。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起诉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起诉婚姻无效,没有具体的时间期限限制。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重婚情形消失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该无效婚姻即变为有效婚姻,不能再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结婚的规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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