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立即付款。
2.店铺经营范围中,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方向任何第三方、员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承担赔偿、补偿、报酬等责任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
(1)根据双方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范围之内的;
(2)乙方承包期间,店铺的生产、经营、消费导致的款项或责任的。如因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或其它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导致出现顾客重伤/重病/住院或财产损失上万以上的情形的;
(2)乙方被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的;
(3)乙方的生产经营被新闻媒体点名批评报道等情形,导致店铺声誉严重受损的。
(4)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要求改正,但乙方仍不改正或再犯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无法正常经营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6.如国家机关认定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模式违法,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除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解除之日前的费用以外,互不承包其它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