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呈区域性态势,地处榆林北部的神木县,作为国家级能源大县,民间资本雄厚,地区经济活跃,资本需求旺盛。除了金融借款,资本的流动便通过个人借贷、“典当行”等方式进行,当中大部分民间借贷都提供有担保,其中95%都以信用担保为主,尤为突出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数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额借款,并不提供抵押担保,仅有一两名保证人提供信用保证,且同一名保证人同时给多笔借款提供担保。这与神木本地经济短期内飞速增长,伴随着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不无关系。同时,在日益增加的保全申请数量中,这也给法院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带来了困难。首先,诉讼财产保全对于实现债权人债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效力降低。在没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中,申请人通常针对被告所有的不动产,以及车辆等动产申请财产保全,而最终不动产的变现需经过复杂的拍卖、变卖程序,车辆等动产还存在交付、转移的风险。其次,针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工资等现金的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向办案法官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办案法官需花费大量精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工作,还存在如超额保全、保全过期未续、预留生活费等问题。再次,由于神木本地的民间借贷多属三角债务,一个被申请人的财产往往被多个债权人保全,相反,被申请人同时也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债务人进行诉讼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案情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担保。然而,此类申请人牵涉多头债务,再拿出财产提供担保是十分困难的。同时,进入执行程序后还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等等,最终陷入债权人即便申请了诉讼保全,债权也难以得到可靠保障的窘境。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程序的适用在当前形势下已有了新的趋势,据此,便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应对现今司法环境下存在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