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和监事有何区别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一、监事会(监事)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职权,一种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定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权;
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经营状况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大部分国家都将财务监督作为监事会(监事)的重要职权。
2、职务行为监督权、人员罢免建议权;
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公司,他们的职务行为最终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务,则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如有必要,监事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3、损害行为纠正权;
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股东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因自己的利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时,监事会(监事)应当要求其改正。
4、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提议权;
监会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必须召开。另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时,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5、提出议案权;
监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实情情况及相关问题向股东会提出相应的议案,从而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
6、诉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赋予监会(监事)除法定职权以外的更多职权,不同的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量身定做/。
那么监事会(监事)以上的职权如何保证实施呢?新的公司法又规定了监事会的质询权,调查权。
因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所以对董事会会议有所了解,正是基于此,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向董事会质询、建议的权利。另外如果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有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及监事执行职务时的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从而从人力上、财力上保证了监事会(监事)正常的行使监督的职能。
二、监事会的组成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的职责是比较多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并且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3人以上的监事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只设立一名或者两名监事。
三、监事会的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