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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023-09-09 来源:榕意旅游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3、发票的内容不同;

4、发票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本一定要多少

注册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本几十万元左右法律上并没有对注册资金有明确的要求,文件上只有这样的描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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