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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作业管理制度 篇7

2024-07-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第一章 盲板管理要求

  第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开停车、检修或抢修过程中,设备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压力、温度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条 盲板的选用、制作、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径应与阀门和管道的口径相适应,并且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盲板不能选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别的颜色,以达到醒目。

  4、盲板以及与盲板相配合的垫片应按管道的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严禁用有裂纹、伤痕的材料或石棉板作盲板材料。

  第三条 厂级、车间级必须建立盲板档案台帐,并进行编号。

  第四条 盲板由各使用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使用。

  第二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应急处理。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六条 在有毒、易燃液体系统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将有毒、易燃液体放入容器中进行对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处理。

  第七条 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确认部位,每个抽堵盲板处应在现场挂牌,表明盲板位置,相应记录台帐清理。对较大系统进行抽堵盲板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八条 在光气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负压,以防止光气喷出造成事故。

  第九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正压(煤气类<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质<0.49kpa,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条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十二条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第三章 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 《盲板抽堵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盲板抽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领导,必须对作业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检查完成后,通知厂技安部门办理作业证。

  第十六条 厂技安部门会同生产、设备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需补充的安全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后,方能办理作业证。

  第十七条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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