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0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汽车泊位:
2.0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三 年(因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建设,具体合同起止期限以每期竣工交付业主之日起至满三年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5车辆停放管理。
1.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 。 / 。
2.0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0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
由双方另行商定。
4.0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前期售楼部物业服务管理。由乙方承担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并
负责提供物业所需装备;由甲方承担售楼部日常物耗并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人员住宿。
4.1售楼部物业服务人员岗位、人数及需甲方提供的日常物耗明细清单见合同附件。
第四条、服务费用
1.0物业管理服务费。
1.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
1.2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电梯公寓: 0.60 元/㎡?月
商业铺面: 0.80 元/㎡?月
1.3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
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4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4.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
1.4.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1.4.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1.4.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1.4.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1.4.6 办公费用。
1.4.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4.8 法定税费。
1.4.9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5业主应于接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非因甲方原因未接房的,从甲方
公告通知接房截止日第二日开始计收)。
1.6自甲方首次交房之日截止,售房率超过70%,即未售空置房率低于30%,乙方免
收甲方未售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1.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
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8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
论通过后执行。
1.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元交纳滞
纳金。
1.10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第一月十日前履行交纳下半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义务。
1.11 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本物业公共财产和公众责任保险费。此费用若需发生,由业
主自行承担。
2.0车位场地使用费
2.1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
2.1.1 己售产权(使用权)式停车位(库)场地管理费:30元/月·个;由使用人向乙
方交纳车位场地管理费。
2.1.2 地面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作为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足
部分补贴。
2.1.3地下停车位场地使用费;地下产权停车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收取相关
车辆场地停放费用,其利润分配方式为: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利润的70%归甲方,30%归乙方。未出租车位不计成本。
2.1.4 临时停放的车辆场地使用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1.5非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1.6临时停放由乙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3.0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
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4.0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费根据市场定价,由乙方向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收取。
5.0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5.1房屋共用部位: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3公共绿地:
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6.0关于交房后的水电费用
6.1甲方向业主交房成功后(业主验房签字确认后),以业主室内计量表读数为业主
应交水电费的计算起数。
6.2如在物业保修期内,因保修事宜产生的费用,甲方负责追收。如果因业主(或使
用人)使用不当造成,其费用由乙方负责追收。
6.3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水、电、气误差部分(总表与分
表之间所产生的误差)以及计划外用水等按业主(租户)实际水电气使用量进行合理的分摊。
7.0其他补充约定事项
7.1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能达到物业服务使用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
7.2垃圾处理费、装修管理服务费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1.0乙方负责停车场收费及收益处理,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
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2.0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
方经营,经营收入作为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经费不足部份补贴。
第六条、物业的承接验收
1.0对于本合同签定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
签定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2.0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2.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等竣工验收资料。
2.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2.3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2.4消防验收意见书。
2.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2.6本物业全部房屋的产权测绘面积。
2.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3.0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单位工程评定等级
均需达到合格)。并应依据建设部(91)年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向乙方交验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委托乙方负责与甲方责成施工方协调,由甲方责成施工方返修,并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支出全部费用。如甲方责成施工方不配合或不能及时返修的,由乙方另行聘请专业队伍返修,相关费用由甲方留置的甲方责成施工方维保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