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愿意将某地的X亩面积与乙方在某地的X亩面积进行互换。
三、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根据协商的意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四、互换的年限,至第二轮承包期结束为止,二轮承包期满以后,可以在当时的法律及政策不变的情况双方续签互换协议(也可以在二轮承包期内议定一个年限)。
五、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六、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七、土地互换协议上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