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1、新添置固定资产类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购回后登记上册,经保管室验收鉴定后才能报销。
2、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根据校长室安排,交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办理入库存、领用、入帐手续。
3、固定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
4、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物管小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物管小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物管小组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5、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要动员群众,教育群众,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的新观念,发动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盘点制度,实施操作。
1、自查阶段
各负责人对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对于以下资产异常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存放地点变更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2)对于盘亏、闲置不用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3)对于盘盈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并且做好记录。
(4)对于损坏、报废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并且分别记录,并按相应的权限报批,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批准报废后,才能按标准给予补足。
2、复查阶段
(1)由财务处人员会同各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复核盘点,并检查标签的情况及资产使用状况;
(2)复查完毕后,资产盘点表由盘点相关人员(包括盘点人、复查人、各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回财务处。
(1)汇总、核实盘点资料;
(2)对清查盘点结果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形成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