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修订: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一规定解决了律师工作中的“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律师可以申请收集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自行调查取证。律师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所证明。
法律分析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有了这一条规定,律师工作将有可能告别“阅卷难”、“取证难”。旧的《律师法》在此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修订的《律师法》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或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拓展延伸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保障及其实际应用》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权利之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以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权益。这一权利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律师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律师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如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文件、进行勘验等。同时,律师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确保调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际应用对于案件的成功处理和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律师应充分发挥这一权利,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结语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为律师调查取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为律师工作解决了阅卷难和取证难的问题。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以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使得律师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律师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调查取证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对于案件的成功处理至关重要,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这一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