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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钢瓶使用合同书 篇3

2024-07-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公墓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墓主姓名: 与乙方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墓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墓建设、经营依据

  甲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公墓,具有对社会提供安葬服务资质。公墓名称为 ,位于武汉市 ,批准文号为 。

  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

  第二条 墓位基本情况

  1.葬式类型。【 】墓穴葬;【 】树葬;【 】草坪葬;【 】格位葬;【 】生态环保葬;【 】 。

  2.墓穴。本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的墓穴位于 园 区,第 排,第 号位置,【 】占地面积 ㎡;【 】格位容积 m3 。

  3.墓体。乙方所购买墓体类型:【 】单穴单墓、【 】双穴合墓,型号规格如下:

  【 】地面墓体型号: ,墓体石材外观占地面积 ㎡,外形、质地及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实物为准。

  【 】格位墓体型号: ,外形、质地及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实物为准。

  【 】 墓体以本合同的附件书面约定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项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价款组成包括下列项目:

  1. ;

  2. ;

  3. ;

  4. 。

  【 】墓体类型为双穴合墓,乙方在办理合葬时,按合葬时物价部门核定的合葬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预付款 元,余款自交付预付款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五条 墓位交付与使用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墓位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墓主入葬事宜。双方使用、维护的权利义务自墓主入葬之日起生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墓的使用日期自墓位首次交付乙方安葬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和宣传殡葬、物价和合同管理法规,依法维护管理公墓,按照殡葬、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收费。

  2.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墓碑,应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碑文;

  3.定期检查公墓,及时修复破损墓体,禁止他人涂损,保持墓体构件完整和清洁,便于辨认;

  4.因甲方责任造成墓体结构松脱或构件丢失的,甲方应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补齐构件并加固维护;

  5.为乙方及其亲友在墓地祭祀提供道路平整、出入方便等条件;

  6.因不可抗力造成墓体毁损、骨灰毁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使用墓位期限届满后,可与甲方办理墓位继续使用手续。未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12个月后,仍不办理续用手续或者迁移墓位事宜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在办理该墓位的公证事宜后,有权拆除该墓体并将骨灰盒或者遗骸盒进行深埋等处理。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者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殡葬、物价、合同管理法规,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墓位;

  2.爱护公墓公共绿化及基础设施,文明祭扫,保持墓园环境卫生,遵守墓园相关管理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墓区内公共绿化、基础设施及其他墓体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责任造成其使用墓体或其构件损坏,委托甲方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若乙方自行维修,其维修的风格应与所在墓区的整体环境保持一致并征得甲方同意。

  4.本合同约定期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墓位,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期满前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若在逾期12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的维护管理费。

  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八条 墓位调换、迁移相关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迁移墓位、调换墓体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2.墓位使用期内,乙方要求迁移墓位的,甲方应予以尊重,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变更本合同。

  3.墓位使用期内,因政府征用墓区内土地,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采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无法书面通知的,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办理骨灰或遗骸盒迁移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甲方代乙方迁移并妥善保管,迁移费用和保管费用等按国家规定或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乙方支付墓位预付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付清余款,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付清余款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办理预付款退还手续。

  【 】本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乙方不便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乙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予尊重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 】本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乙方不便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双方可协商延期6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墓位给乙方安葬使用,甲方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履行约定事项,违约金按日计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交付乙方之日止,每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甲方于交付乙方安葬使用墓位之日支付违约金。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于解除合同的当日退还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和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给甲方制作碑文的清样字迹清楚,并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因一方责任造成原碑改刻、换碑重刻的,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除恢复本合同约定的墓位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本合同总价款等额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乙方已迁移、调换或转让的墓位拆除,但应将骨灰盒交予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2.

  3.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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