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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仓储场地租赁合同 篇28

2024-07-16 来源:榕意旅游网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场地用于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作为该场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将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设置基站用场地。

  1.2该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场地【未】设定抵押。

  1.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安装电源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双方约定,该场地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土建工程完成后,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以【银行划帐】方式按照一次性支付。

  4.2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租金【含】按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4.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土建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场地的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需按该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4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 。

  第五条 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2日内,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工作。 5.2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的基站设备安装工作,并提供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5.3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设备安装期间尽可能不要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基站用电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 ) 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甲方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

  (2)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3)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乙方应在【每月的 月 日】【每季度的 月 日】【每半年的 月 日】前,按照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4)甲方向乙方提供在供电局注册的电表信息:电表单位名称: 业主识别号(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表户号:电费单价: 元/度

  (5)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保证按时按量向所属供电局上缴电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 5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 。

  (二)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使用及维修

  7.1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的有关设施设备;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2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基站通信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7.3 甲方因该场地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第八条 合同的续签

  8.1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方承诺,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并配合续签合同。

  8.2 该场地需续租的,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0日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订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8.3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场地租金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数额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一)在原场地租金基础上, 参考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重新确定。

  (二)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的该场地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租金水平一次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8.4在双方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 四 份。其中,甲方持两 份、乙方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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