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哪些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3)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 1、申请?不具有主体资格;2、申请?与申请仲裁的争议?直接利害关系;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二)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如下:(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但工伤认定应由区级(相当于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该内容由 张豆豆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