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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和不足?

2024-04-11 来源:榕意旅游网

比较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和不足?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 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中国著作权法需要慎重对待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著作所涉及的领域、体裁,以及种类等的不同,著作权法出现了著作的定义不够严谨、著作的分类不够科学、著作的种类不够齐全,以及著作的具体种类定义不够科学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也因此而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使得相关人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困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的合理不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人付出时间和心血所得的最终成果 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原创著作的合理使用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维护力度有限 作品是作者的思想和个性的体现,是作者的心血铸成的智慧结晶,应当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著作权法的颁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利。但是,在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各样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传播环境也越来越广泛,可是也越来越难以约束,尤其是网上所传播的一些作品并没有标注作者或者没有明确标出作者,无论是转载者的原因,还是作品本身的作者的疏忽,由于一些法制观念不强或者为了谋利而明知故犯的人对其的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一些很棘手的问题的出现。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相应的情况给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没有对作者进行有力的保护,从而导致一些非法行为严 重破坏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不足 网络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可或缺的平台之一,因此,在完善中国著作权法的同时,我国网络著作权问题也受到了读者、作者,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部门的重视,但是中国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严谨稳定的立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特别是网络平台本身所具备的自由性、广泛性,以及传播、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审核和 监管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中国著作权法在这个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条文规定和约束,所以,在网络著作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恶劣事件。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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