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国外签合同时,建议将英文和中文名一起使用,或者只使用中文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当事人在签名时必须要使用简称,也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等代来进行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会增加在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所以建议尽量使用中文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