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底是说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那个性质,嫖娼属于行政处罚)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公安局的.所以不会被查到,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
嫖娼没处罚不会有记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2、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嫖娼罚款后有记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嫖娼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记录在案,根据规定,卖淫嫖娼应当除罚款以外,应当判处10-15天拘留,罚款5000元以下,如果公安机关只是罚款,没有拘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卖淫嫖娼人员70周岁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拘留。交罚款要开收据,而罚款要有对应的案件。所以,嫖娼被抓,会有治安管理处罚卷宗,而且要存档。这要看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案件的,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依法处理,那就会记录在案,因为这是行政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只是为了收钱了事,那就可能不记录在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可见,对卖淫嫖娼的,最主要的处罚是拘留,且是必须拘留,而罚款只是“可以”,但现实中,有不少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却是只罚款而不拘留,这是不合法的,由此也可以怀疑公安机关对只罚款的嫖娼案件很可能不会记录在案,因为要是记录在案了,那就是个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70周岁以上的也不会拘留会罚款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应当既拘留又罚款原则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可以处5000元罚款各地警方基本很少按照66条中的情节较轻予以处罚嫖娼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是情节较轻的,可是单处拘留,也可是拘留加罚款;如情节较轻的,只拘留不罚款,或者只罚款不拘留。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综上所述,嫖娼罚款后有记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卖淫嫖娼判处10-15天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判处5-10天拘留,并罚500元以下,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单处是拘留,并处是罚款拘留,情节轻微可以只拘留,不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