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果抵押权未成立或未生效,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因抵押人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以及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债务。如果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则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只有当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八条1项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时,本保证条款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