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一裁终局
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决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需要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定履行义务。
二、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自动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在某些情形下,仲裁裁决可以被撤销。例如,如果对方故意隐瞒证据,影响裁决公正,或者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索贿、受贿的情况,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