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取保候审期满的;
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的,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5、被逮捕的被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6、被逮捕的被告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