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是不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是不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