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教授退休年龄问题一般博士生导师正常退休时间为60周岁。若有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延退,但不得超过65周岁:
一、年满六十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且承担有国家及省级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和近三年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本人可以提出延退申请。
二、延长退休的时间,上级审批时一般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结题时间而定。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但最长退休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省管干部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由学校组织部具体负责承办。
四、各单位申请延退的人员,提前15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以便办理延退手续。
五、办理延退手续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延退申请及所在部门的意见;
2、博士生导师文件;
3、已经延退过一次的人员,第二次申请延退时需带上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高级专家退休时间审批表》;
4、研究生院出具的本人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花名册复印件;
5、科技处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合同书;
六、已经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等同正式职工,不能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