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及延长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可再延长2个月。特殊原因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审理,其他情形可延长2个月。
法律分析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1、一般为2个月;
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5、因为特殊原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6、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关于办案过程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结语
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包括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4类重大、复杂情形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可再延长2个月,特殊原因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包括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终结可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