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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如何计算增加独生子女5%的养老金

2023-11-14 来源:榕意旅游网

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对象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以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标准为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无子女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加发金额随基数增加而增加,但总额不得超过原基本工资的100%。退休条件包括年龄、工龄和劳动能力等。

法律分析

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发放对象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政策规定,发放的标准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退休费+独生子女费不能超过100%的工资额度,超过部分不予计发。也就是说,你领取的退休费和独生子女费之和,不能超过你原来的基本工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结语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对象包括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并且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根据个人情况,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加发金额会随着发放对象的基数增加而相应增加。需要注意的是,退休费和独生子女费之和不能超过原来的基本工资。以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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