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的犯罪酌情进入少管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除刑事犯罪应当进入少管所。少管所以教育改造为主,一般不需要戴手铐。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中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少年犯管教所应当着重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收容教养的机构应该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1、不满16周岁的少年;
2、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丧失劳动能力者。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