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恰当的情况下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前期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比如说要提供续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等。
一、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撤销
在以下情况下,取保候审是可以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