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省、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含门诊维持治疗药费、复诊补助及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三项检查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个季度限额为500元。
一、由职工医保基金按在职75%、退休8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即每年最高4500元;第
二、由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即每年2000元。
每个省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建议资讯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