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省、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含门诊维持治疗药费、复诊补助及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三项检查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个季度限额为500元。其一、由职工医保基金按在职75%、退休8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即每年最高4500元;第二、由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即每年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