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章》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章》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章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