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追缴经济犯罪赃物对于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至关重要。追缴赃款是首要任务,对于明知涉案财物、低价获取、非法手段获取或其他恶意获取的第三方应进行追缴。对于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方,不进行追缴,而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可以由公安机关追回。因为这不是善意取得。
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赃物、赃物的追缴事关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打击的实效,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论是提高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实效,还是切实提高预防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成效,还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追缴赃款是首当其冲的任务,俗话说“破案不追赃,等于没破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拓展延伸
追回被盗赃款:法律途径与实际可行性
追回被盗赃款涉及法律途径和实际可行性的综合考量。首先,法律途径包括报案、调查取证、起诉等程序,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实际可行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盗窃手段、赃款流向、犯罪分子身份等。在追回过程中,需要与警方、律师、法院等合作,收集证据、调查线索,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同时,考虑到犯罪成本、赃款转移等因素,追回被盗赃款并非易事。因此,为了提高成功率,建议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追回被盗赃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追回被盗赃款是维护经济犯罪打击实效、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任务。无论是提高打击经济犯罪实效,还是保护被害人利益,追缴赃款都是首要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明知涉案财物、以低价取得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第三人,应予追缴。然而,追回被盗赃款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途径和实际可行性,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建议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共同努力追回被盗赃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