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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网签合同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2024-06-06 来源:榕意旅游网

房屋买卖时网签合同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我和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还没有进行网签,后来发现我买的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且进行了网签,我想问,开发商属于一房二卖吗?律师解答: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除非买卖合同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网上签署买卖合同,是一种形式要求,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故虽然没有网签,但仍然属于一房二卖。

一、开发商需要签订两份合同吗

“双合同”是在政府出台限价政策之后衍生出来的事物,开发商要求同一套房子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是网签备案的合同,另一个是补充协议,其中包含装修款或者车位、电商费等条款。双合同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规避限价政策,获取较高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首付比例提高了,因为捆绑装修或车位都需要一次性付款,付款压力增大。

第一,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合同,购房者这时以开发商要求签订双合同属于违规行为,主张所签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实际上,单纯以签双合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房款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开发商可能会抗辩购房者是对合同内容知情的,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无效的事由。法院的意见比较倾向于购房者以格式合同、霸王合同、双合同主张购房买卖合同整体无效,除非具有法定解除事由,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双方还未签订正式合同,只是签了认购书,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与其磋商正式合同,磋商不成,定金是应该退还的。首先认购书只是一份预约合同,系对双方商品房买卖事项的初步确认,该认购书约定购房者享有对选中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负有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诚信磋商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其次,该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只是起到担保双方诚信谈判义务,以求最终签订正式合同。如果说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磋商,只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不能签订,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一定可以退回来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过了认购合同的签约时间,因购房者本人的原因,购房者未在签约时间内与开发商磋商正式合同内容又未及时签约的,事后以双合同为由要求退定金,开发商可能会追究购房者逾期不签订正式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签了购房合同后可以更名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变更名字的。如果合同已备案的话是无法更名的,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1、没有网签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签和备案。这时购房者只需同开发商协商,把之前签订的合同注销,以需更改的人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

2、已经完成网签的

具体流程是首先要撤网签,然后去房管局要重新签的材料,然后才能重新备案签新的合同。这个方式对于开发商比较麻烦,所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开发商都不愿意做。因为国务院规定禁止期房转让,对于开发商还有一个撤网签率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愿意做。

3、等房产证下来改名

如果购房者只是打算增减名字,那么可以等待房产证下来后办理更名,夫妻之间更名是只收工本费的。但需要注意,如果不是夫妻,要按照二手房交易流程计算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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