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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税的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2024-03-23 来源:榕意旅游网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除此之外,在大气污染源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排污费由所在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费改税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内的征收对象将全部由属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一、别人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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