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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区属于毒品犯罪多发区?

2024-03-11 来源:榕意旅游网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交易进行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常住地和临时居住地。对于管辖异议,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受案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

拓展延伸

毒品犯罪地区排名:哪些地区在毒品犯罪方面居高不下?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和研究结果,以下地区在毒品犯罪方面居高不下,被列为毒品犯罪地区排名前列:1.A市,该地区由于地理位置靠近毒品走私路线,成为毒品犯罪的热点地区。2.B省的某些城市,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问题的积累,毒品犯罪在这些地区呈现出较高的趋势。3.C县,该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力量和社会教育资源,导致毒品犯罪问题相对突出。4.D区,该地区由于人口密集和社会流动性大,成为毒品交易和滋生犯罪的温床。以上地区需要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社会教育宣传力度,以应对毒品犯罪的挑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毒品预防和康复工作,以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结语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侦查体制使得犯罪地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等。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受案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同时,需要加强对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执法力量和社会教育宣传,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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