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跨地区抓捕
犯罪嫌疑人逃亡、流窜到外地的就需要异地抓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公安机关执行异地逮捕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首先,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有通知义务,即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这里的异地,是指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是指犯罪分子居住或者藏匿的地区。
规定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一方面是为了让当地公安机关能够为配合执行拘留、逮捕任务进行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作为当地的治安管理机关,有责任掌握本地的治安状况。
其次,异地公安机关有配合义务。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得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前来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
配合包括帮助查找被拘留、逮捕人所在的具体地点,派出为保证顺利完成拘留、逮捕任务所必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警械、车辆,在拘留、逮捕后本地看守所及时协助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帮助进行异地押解等工作。
因此,外地来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三、立案后多长时间抓捕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