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行为如下: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水污染的危害如下: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及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1种观点: 国务院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职能,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维护全国的水资源安全,国务院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务院设立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同时也负责水资源的保护、节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水利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水利法规,如《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对于全国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也都参与了水资源管理的工作。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其职能和任务涉及到全国水资源的规划、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等方面,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位参与者。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不仅需要上述部门的合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等,来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的构成有哪些?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由《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组成。其中,《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开发、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则主要用于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水土保持法》则主要用于保护土地资源和水资源,预防自然灾害等方面。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和水资源密切相关。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需要政府、企业、公民三方面的努力。作为法律顾问,应当在法律层面上为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本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统一的用水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我国已按七大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有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七大江河湖泊的流域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利厅(局)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维护全国的水资源安全,国务院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务院设立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同时也负责水资源的保护、节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水利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水利法规,如《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对于全国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也都参与了水资源管理的工作。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其职能和任务涉及到全国水资源的规划、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等方面,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位参与者。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不仅需要上述部门的合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等,来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本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1种观点: 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是两个不同层级的人大机关,地方人大代表当地人民行使立法权力,全国人大则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力。地方人大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全国人大的组成和职权范围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国家重大政策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而地方人大则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在当地地区制定法规和决定重大事项,以维护当地人民的利益。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虽然在职权范围和层级上有所不同,但都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权益。地方人大代表如何产生?地方人大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选民普遍、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乡(镇)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选民间接产生。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是中国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机关,它们在制定法规和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的合作与协调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3种观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行为如下: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水污染的危害如下: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权责包括:制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的排污费、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并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