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节约、保护地下水。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2、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3、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4、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5、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二、可以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的情形:1、应急供水取水;2、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的保护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资源保护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的保护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1种观点: 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淘汰关闭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组成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在重点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环境应急体系,提高了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变能力。强化水资源保护。核定了三峡库区、黄河干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及中线水源区等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完成全国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组织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联防,开展淮河水质监测预报、闸坝防污调度等工作。加大了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力度。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积极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转变,通过完善防洪和抗旱调度方案,科学调度,运用河道、洼淀蓄滞洪水,开发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2种观点: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_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点来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1、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_取水点划分: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_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 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_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也别心存侥幸,统一交给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而且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同样,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经建成的也要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不过,在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只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就行。准保护区相比前两者要宽松一些,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是可以改建的。另外,根据需要,当地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选择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 水源保护区:饮用本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加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界限。
第3种观点: 水资源保护法律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保护水资源是必要的,该法律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2.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环境的资金仍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1种观点: 私自开采地下水违法。私自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允许私自开采地下水,可以向当地水务部门举报。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第八条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过量开采地下水有什么后果?1.地下水水量均衡被破坏而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资源枯竭;2.水位下降-水循环改变-河流流量减少泉群消失和湖泊沼泽干涸;3.土壤湿度降低,地表水体萎缩,地区呈现干旱化的趋势;4.地下水水质均衡被破坏导致水质状况日趋恶化;5.滨海含水层在海岸线处与海水接触,当抽水量超过补给量时,淡水水位下降,海水进入含水层;6.出现矿化度、硬度及铁镁离子含量增高及PH值降低等水质恶化现象;7.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沉降;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第八条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禁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导致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二是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用水要求,强化用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法律依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五、关于交通穿越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第3种观点: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一、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风景名胜区水体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