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3种观点: 一、女员工孕期长期请病假的规定1、我国法律规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有免死金牌,黄袍加身,轻易动不得。HR所有的管理手段,都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我们先复习一下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包括:(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组织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国外操作借鉴怀孕应当得到照顾,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面对三期女工的管理,HR确实有不少烦恼。也难怪前段时间一朋友找工作,单位得知她未婚未育,直接被拒绝了。三期问题是“世界性难题”。那么,国外是怎么操作的呢?或许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在美国某大型企业任职的朋友怀孕期间,单位与其协商约定了孕期、产休以及哺乳期间的总体休假时间(大致为一年多时间),单位另行招聘了新员工入职顶岗工作,并明确约定以该朋友的休假时间为限,在朋友返岗之后该员工即行离职。这是在他们那边的通行做法。由于操作相对比较成熟,一些人为了获得相关的工作经验,对于单位提供的这些短期岗位也能欣然接受。随着就业环境的逐步成熟与国际一体化,未来国内参考这一方式操作也未尝不可。当前情况下,一些具有一定优势的国内企业率先进行尝试想来也是极好的。此外,如果该新员工确实比较优秀,也不妨通过这一段时间的考察而留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