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保单存在三个关系:投保人(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
一般成年人的保险中,投保人和受保人是同一个人;而小朋友的保单,则父母其中一位作为投保人,孩子作为受保人。在有些情况下,丈夫或者太太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全家申请保单,从而起到一定的自我保障的作用。
举个例子,一位太太以投保人的名义,为自己、丈夫和孩子投保了三份保单。在保单生效若干年后,该丈夫想偷偷地把钱转移到其他地方,于是动起了保单的主意。他以受保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而保险公司则以他并非是保单持有人的原因,拒绝请求。
因为从保险法来看,受保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变更、解除及转让保险合同等投保人应当享有的合同权利、承担投保人的合同义务。由此你就能够猜出为何当初以太太名义来持有保单是明智的了吧?
那当夫妻离婚后,这样的保单还是否有效呢?其实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合同是承担受保人的风险,至于保费是谁缴纳,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判断,也不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因此,投保人和受保人是否离婚,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实没什么影响。
不过前夫和前妻之间已经失去了可保利益的关系,也没有理由继续延续互保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保人就有权利提出变更持有人为自己,在不取消保单的情况下,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尚未支付完的保费由受保人自己继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