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生儿落户办理指南
新生儿落户(出生登记)常规情况:
一、办理条件: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材料:
● 一般办理材料: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办理材料:
1、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
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2)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
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亲的局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夫妻离异办理材料:
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办理材料:
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 注意事项:
1、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三、办结时限:
1、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
2、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
3、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查看昆明各区县派出所地址电话)
新生儿落户(出生登记)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县(市、区)内(昆明市主城四区视为同一区域),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
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