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多次收六岁小朋友一百元面值的钱违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36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4:11

超市经营者不可以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任何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意义、性质以及后果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针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也就是说,超市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售任何商品。比如说,超市经营者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管制刀具,或者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身心健康带来伤害的,超市经营者就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法律)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4:12

有责任劝阻,因为一百块钱算是大数额了,如果未成年人购买大数额的东西需要询问孩子的监护人,经过监护人的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4:12

这个肯定没有这个责任的,而且现在的话100块钱对于一个孩子来说一点都不多,所以很正常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