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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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2
关于企业注册商标,容易陷入的的五大认知误区:
一、“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多年,远近有一定名气,图案不理想也不能更改。”
其实,企业可以用原来的商标名称,另选配其他图形,重新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二、“企业只要有商标就没有必要考虑商标注册问题。”
按照《商标法》规定,一类产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较多,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但要分类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积极办理防御注册。有的企业有上百个商标。
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只要商标局核发了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满10年的前半年开始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最晚不能超过满10年后的半年。否则,这商标将被商标局取消,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办理这个商标注册申请。
四、“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
五、“只要我同意,我的商标让给谁使用都可以,不必办理什么手续。”
商标注册人同意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使用时间、类别、产品、质量、使用费用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并到商标事务所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事务所再将备案手续转商标局,这个使用许可才是合法的。
创业的路上,本来就充满的各种“坑”,注册商标再陷入误区的话,只会让创业之路越走越难。
所以说,在进行注册商标相关业务时,选择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将会是避免陷入误区的正确选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3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权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权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权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3
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改变商标字体,图形,组合形式;前述发生改变的,需另行提交新的注册申请;如果自行违规使用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4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这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企业开始重视商标,并运用商标战略与策略去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商标使用是企业商标战略与策略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商标保护的力度。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综合辞海中有关"显著"与"特征"二词的解释,"显著特征"可解释为:"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别明显的征象、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使用应具有可区别其它商标或事物的十分明显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纵观市场上众多的企业的商标使用情况,可以发现许多企业不同程度的忽略了商标使用的显著性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商标使用过小,商标已失去其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这是许多企业在商标使用上的一个通病,具体表现为,企业注册一个商标后,使用时,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而把商品的名称、装潢及其他部分放在十分明显的位置。这种情况在酒、饮料、药品类商品上表现尤其突出。这种使用方式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在市场销售中,消费者只认别名、商品名称,不认识商标,商标的作用被淡化,最终使企业的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整个商品的包装上,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品名称、装潢等其他部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随意使用。而"认牌购物"的心理,使消费者很容易选择购买那些"牌子"叫的响、商品质量好的物品。一个生产厂家若将商标用的很小,消费者无法"认牌",将影响到"购物"--不购买该厂家的产品,转向选择购买其它厂家的产品,这就直接影响了该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商标在具体使用时,要突出商标,把商标突出展示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商品的包装以商标为中心,只把商品装潢作为一种陪衬。同时,把商标与商品名称统一起来,杜绝使用别名。
误区之二:商标使用过大,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之失去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这种使用方式多发生在一些商标意识较强的企业,具在图形商标使用上出现较多,具体表现为,企业将商标放大到整个商品包装上使用。当消费者从任何一个侧面都无法看见商标的全部,只能看见商标的一部分时,消费者就不会把它视为商标,而看成是商品的装潢,这样,商标就失去了其具有的显著特征。
例如,有一家饮料公司在无酒精饮料上注册了中间包括许多实心小圆点的宽带状图形商标,该企业在易拉罐饮料上使用时,将该注册商标覆盖在整个易拉罐的四壁上,消费者从任何一个方向都不可能看见该商标的全部,看见的只是密布的小圆点,消费者若想看见该商标的全部,只能将易拉罐剪开铺平方可,但这在实际购买时是不可能的。消费者识别商标是通过商标的轮廓及轮廓内的内容来识别的,这当中轮廓识别起了较大的作用。所以,这样使用商标,消费者只会把其视为商品的装潢,而不把其作为商标,该商标已失去应有的显著特征。当他人将带有实心小圆点的其他图形依照同样的方式使用在易拉罐上时,判定他人侵犯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就十分困难,所以,这样使用商标,不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造成这种商标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有些企业认为商标用的越大就越显著,错误地认为"显著就是大",处于为了防止他人仿冒的心理,而将商标用的很大,以至于使商标失去应有的显著特征;二是*宣传的误导,由于我国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商标普遍使用较小,因此各种媒介在宣传商标时,提示企业要把商标使用的大一些,要以商标为中心,要突出商标等,而未宣传商标使用应注重显著性。
商标使用的重点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要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标使用的过小,消费者不认商标,商标会失去显著性。相反,商标使用过大,当消费者从一个方向不能识别商标时,商标也就失去了显著性。商标使用不能过小,也不能一味的追求大。应让消费者从某一个方向都能看见该商标的形状--外围轮廓及轮廓内所包含的内容。根据不同商品的形状,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使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并在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这就达到了商标使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