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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
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 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 ,A国获得15的指标, B国获得10的指标 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 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所以假如美国(美国没有在《京都议定书》签字吧)购买了四川的碳排放权,他就可以多排放一些,并不是在四川排放,减排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必须履行这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