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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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条例强调了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性,着重于通过科学管理和预警机制减少灾害影响。第十二条中规定,各级需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国防建设。气象台站需研究灾害规律,建立完善的监测、信息通报和预警服务体系,对可能影响地方的灾害性天气及时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明确了气象主管部门在人工增雨防雹方面的职责,强调各级部门需加强对干旱和冰雹等灾害的研究与防范,有计划地进行人工干预。实施作业需具备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必要条件,并需经省级气象部门审批,作业前需通报有关部门,确保空域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着重于雷电灾害的预防,要求高层建筑、易燃易爆设施等需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避雷措施,或者在省气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标准。有避雷装置的单位需向气象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测,部分具备自检能力的单位在符合标准后可自行检测,气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贵州省气象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