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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释放法律依据主要出自《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根据该条款,机关在拘留后,若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提请批捕。在收到后,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的,执行逮捕,不批准的,则需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此条文清晰界定了拘留转逮捕的法律程序及时间。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案件复杂性,机关提出逮捕请求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日,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旨在确保对复杂案件的充分调查,以维律的公正与严谨。
一旦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于需继续侦查但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释放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执法程序的严格规范,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