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如何进行监督和问责?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办法旨在通过依法行政的推进,提升行政效能,强化服务水平。其目标是通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中的法定职责履行、行政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发现问题后,通过监察决定或建议进行纠正和问责。


第二条,监察对象包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依法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多方位原则,包括促进依法行政与行政效能提升的结合、监察工作与行政效能建设的融合、预防与治理的同步进行,以及教育和惩处的并重。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工作的协调与高效。


最后,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需各自履行职责,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监察对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